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康美药业独立董事还不能“高枕无忧”或仍面临赔偿

2022-6-8 08:3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31| 评论: 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坪 深圳报道 康美特别代表人诉讼随着全体投资人的清偿,暂告一段落,但对于其他主体而言,故事还远没有结束。

12月30日,*ST康美股价涨停。前一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康美药业全部债务已通过现金、股份、信托权益等方式实现100%清偿。至此,康美药业破产重整已如期实现重整目标结案。

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胜诉的一众中小投资者,也顺利获得了赔偿。据了解,今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涉及52037名投资者,全部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权等方式获偿约24.59亿元。

然而,尽管投资人已经领到赔偿,但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众董监高、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离“高枕无忧”尚远。

根据康美药业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司将根据判决,向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等21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这是何意?

其他主体或仍将承担责任



根据此前广州中院的判决结果显示,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包括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承担10%连带责任(折合2.459亿元);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承担5%连带责任(折合1.2295亿元)。这5名独立董事的判决结果曾在市场上引发广泛争议。

眼下,康美案投资者赔偿落地,但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一众董监高,其连带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目前,我国《证券法》并无关于连带责任的定义及内部责任份额确定的规范,需依照《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进行理解。

根据《民法典》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因为案件中上市公司承担了绝大部分赔偿责任,所有的赔偿都是康美出面偿还的,但是康美可以再向董监高和正中珠江依法主张相关权利。”一名资深法律人士受访指出。

华南一家大型律所证券律师也对记者指出:“广州中院的判决第一责任人是康美药业,对于马兴田等人和正中珠江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并没有确定这些主体的责任份额。从法律上说,属于共同连带责任,他们内部如果不能确定各自份额大小,是平均承担,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是可以向马兴田等人和正中珠江追偿的。判决中确定的其他责任人,有份额的,可以按份额追偿。”

事实上,早前康美药业也在公告中表示,将根据判决向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等21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一名长期跟踪康美案的资深行业人士指出:“需不需要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需要看康美药业的态度。”

12月3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多次致电康美药业咨询追偿事宜,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独立董事将面临多少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在赔偿金额上,独立董事是否真的以10万年薪赔偿上亿元,是有待商榷的。如在康美药业案中,虽然马兴田被判100%连带赔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要赔偿全部24.59亿的款项,而是至多赔偿24.59亿元。同理,被判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的独立董事,也并非要按照这一比例足额赔偿。

而如果康美药业向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究竟应该如何划分责任份额呢?

据前述证券律师介绍,责任份额,也可以理解为赔偿比例。判决书如果明确了份额,就是按份连带,责任人对内对外都按照份额承担责任就好了。判决书如果没有明确份额,只是说连带,对外是全部承担,对内是根据责任大小确定,不能确定的,平均分摊。

目前,对于最终独立董事等责任主体可能面临多少赔偿,市场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了解情况的内部人士援引相关文章,该文章做出过三种情况的推演:

一是系数法:严格按照外部责任比例划定内部责任比例。康美药业案中,法院也充分考量了相关责任主体的主观恶性、身份作用等因素,明确区分了不同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外部限额。

因此,可以考虑将连带责任的外部比例作为系数,划定内部责任份额。举例来说,如判令承担100%连带责任,则责任系数为100;如判令承担5%连带责任,则责任系数为5。据此,将所有责任人的责任系数累加作为分母,则某名责任人的实际责任比例为其责任系数占总责任系数的比例。

如果按照这一步推演,前述5名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承担10%连带责任)实际应赔偿金额约为2235万元;郭崇慧、张平实际赔偿金额分别约在1118万元。

二是追首恶法:由首恶马兴田、许冬瑾等核心责任主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不过,文章作者认为,根据“追首恶”理论,在康美药业案件中,应当划定核心责任主体,将实际策划、操纵、主要参与决策的马兴田、许冬瑾等认定为“首恶”,由该等主体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该种责任划定方式的问题在于,“首恶”可能并无偿付能力,偿付不能部分仍需要由其他责任主体来承担,同样存在对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问题。同时,对于“首恶”的划定亦需依赖于法院的自由裁量,在没有规范依据的情况下,可能并非易事,例如对于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否也应纳入“首恶”就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三是自由裁量法:参照外部责任比例、刑事处罚认定等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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