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药业民事赔偿案今天开庭 投资者诉请约40万元

2023-8-13 19:30| 发布者: ffycxyw2274436| 查看: 270| 评论: 0

紫鑫药业民事赔偿案今天开庭

2014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对紫鑫药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查明,紫鑫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紫鑫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对紫鑫药业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春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曹恩辉、祖春香、殷金龙、李飞、方勇、韩明、徐吉峰。

2016年7月27日下午二时,上海天铬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王女士等五位原告投资者诉被告紫鑫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在长春中院开庭,这是紫鑫药业案的第一次开庭。这五位投资者合计诉请金额约40万元。据悉,该案有380个多案件在长春中院立案,涉案金额2800余万元。今天上午,另有部分案件已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庭审中,双方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供11份证据,被告提供40份证据。

之后,法庭辩论围绕下述时点确认展开辩论。1.实施日。原告:2011.3.30即2010年年报发布日,被告:2011.5.13即股东大会決议发布日。2.揭露日。原告:2011.8.17即中证报揭露文章刊登日,被告:2011.7.8即若干网站揭露文章刊登日。3.投资损失基准日即法定的推定卖出价计算日期。原告:2015.1.5,被告:2011.10.24。

由于三个日期不同,使得原被告损失计算的结果大为不同,这有待法院作出裁定。被告认为原告不存在投资损失,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代理人对此予以了反驳,认为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合,观点不能成立。被告提出存在约20%的系统风险,原告代理人认为不存在系统风险。

庭审中,被告紫鑫公司向法院要求向中登公司调取原告投资者的买卖股票的记录,为法院所允准。

该五案庭审后并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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