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发生物宁德违法被罚 纯化水维护不合规还拒不改正

2023-8-2 21:28| 发布者: gui57| 查看: 467| 评论: 0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 日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东处罚〔2022〕37号)显示,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20万元。



  
  据决定书显示,2021年12月16日,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违法案件线索: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纯化水维护项目上不符合《工艺用水质量监控管理规程》的相关要求。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月5日,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下半年、2021年10月25日-29日体系检查期间被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出在纯化水维护项目上不符合《工艺用水质量监控管理规程》的相关要求,还于2021年9月24日体系检查期间被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出上述问题。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当事人在已收到责令改正的情况下,依旧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2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保健品生产商,成立于2005年7月,注册资本12000万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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