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康宝莱产品 经销商被罚没44407.6元

2022-12-12 14: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87| 评论: 0


日前,本栏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注意到,宁海程江霞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部因“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资金44407.6元。








截图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据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 年 5 月 23 日,本局接举报在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宁海程江霞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部正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发现:





截图来源:宁海县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海程江霞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部经营者以个人名义于 2022 年 1 月份,通过微信小程序“康宝莱官方商城”海外购,购买了标签标注“21-DayHerbalBalancingProgram”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0盒,实际支付 1981.39 元,并以 300 元/盒的价格予以销售,前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标识中文标签。至被查获时,查清货值金额 1200 元,违法所得407.6 元。


另外查明,当事人2020 年 10 月 19 日申领了营业执照(小食杂店),2021 年 1 月份因业务扩展需要,经营面积扩大至 80 平方米,不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项所规定小食杂店。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宁海程江霞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增加实际经营面积未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且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决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产停业;(二)罚款 44000 元;(三)没收违法所得 407.6元。罚没款合计 44407.6 元。







截图来源:“康宝莱官方商城”



本栏目查询“康宝莱官方商城”小程序发现,当事人所购买的“21-DayHerbalBalancingProgram”产品,其中文名为康宝莱21天草本均衡片,属于膳食补剂,分为早晨食用与晚间食用。商城售价为291元,其中所含税费约为26.48元。


公开资料介绍,康宝莱是一家全球知名的营养和体重管理品牌,总部位于美国洛杉矶。自1980年以来,康宝莱便一直秉承着自己的营养使命:通过优质的营养品和营养计划改善人们的生活。康宝莱的体重管理、营养补充、能量与健身、个人护理产品至今已覆盖全球超过90个国家和地区。康宝莱中国总部位于上海,并于2007年获得了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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